強制險, 每個汽機車所有人或駕駛一定要買的 政策性保險.
每個人都要買, 為什麼....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採單獨立法, 屬於政策性保險
2. 目的 : 為使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 迅速獲得基本保障
3. 汽車交通事故 : 指使用或管理汽機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4. 賠償責任基礎 : 採限額無過失責任, 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 收害人均得請求保險給付
或基金補償
5. 受害人範圍 : 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包括乘客. 車外第三人.
6. 強制投保之車輛 :
a.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含機車)即軍用車輛(作戰期間除外)
b.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c. 汽車牌照報廢.繳還, 繳銷, 吊銷 或註銷後仍行駛之汽車
7 .理賠給付範圍明確給付項目包括傷害醫療費用、殘廢及死亡給付三種,
並訂有明確的保險給付標準
並訂有明確的保險給付標準
*因本身過失需賠對方財物損失(如修車費用), 強制險不理賠
8.訂立罰則俾有效落實本法之實施對汽車所有人未依法投保或未投保肇事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款。
*未投保者, 處新台幣 3,000~15,000元罰款, 機車處 1,500 ~3,000 元
*未投保並肇事, 處新台幣 6,000 ~ 30,000 元罰款
給付標準:
1.傷害醫療 給付總額:每人每一事故以新台幣二十萬 元為限,涵蓋
*急救費用: 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診療費用 : 指全民健保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 ( 每日以 1,500 元為限 ) 、
*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 ( 住院每日 180 元為 限 ) 、
*義肢、義眼及義齒之裝置費 ( 限額 ) 、經醫師 認為必要之醫療材料及輔助器材費用 ( 以2萬元限)。
*接送費用: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 以 2萬元為限。
*看護費用: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 看護費 ( 每日以 1,200 元為限,最高以 30 日計 ) ,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2. 殘廢給付: 依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最高給付200萬元。
3. 死亡給付: 每一人新台幣200萬元。
4. 每一次交通事故每一人之死亡、殘廢及傷害醫療給 付金額合計最高以新台幣220萬元為限。
5.受害人死亡,無符合於本法之請求權人時,代為辦 理喪事之人得請求所付之殯葬費用,
最高不得逾新台幣 30萬元。
6. 受害人經全民健保提供醫療給付,健保局得向本保 險之保險公司代位請求該項給付。
強制險的不給付及追償事項
1.不給付事項(針對受害人而言) ◎ 故意行為 ◎ 犯罪行為
2.追償事項(針對加害人而言):保險公司得就給付範圍內 對被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
◎飲酒超過法律規定標準
◎吸毒
◎故意行為
◎犯罪行為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 車,例如:無照駕駛。
3. 本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4. 死亡事故之請求權人得請求1/2暫先給付,保險公司應立即給付。
5. 殘廢之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就保險公司已審定等級 請求暫先給付。
6. 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公司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故發生日起,逾十年者,亦同。
7. 已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時起至其給付決定通知到達時止不計入時效期間。
8. 向基金申請補償自確認事故汽車為肇事逃逸/未保險汽車/未經同意使用/無須投保車輛時起算時效。
案例 1.
今年六月南部的死亡車禍,
肇事車 : 砂石車
受害者 : 77 歲的機車騎士被撞, 拖行, 肇事者稱不知情, 到醫院及死亡
事故交通事故分析報告要在事故30天後 才有結果
受害者可已向對方求償. 根據民法 192.194.195 死亡事故可提出
- 殯葬費用
- 對第三人之法定扶養費
- 死亡前之醫療費用以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 精神撫慰金 (非財產上)
協調要等交通事故分析(初判表)出爐 才能開始進行協商.
在這之前. 受害者可以先向對方的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
前述說過. 只要不是故意,犯罪行為, 強制險都會理賠, 所以不必等30天後的初判表出爐.
就可以直接向對方的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
這個案例, 到院就死亡, 沒什麼醫療費, 所以 7月初申請死亡理賠, 10個工作天後.
強制理賠金 已經入帳.
往者已矣, 後續協商的路可能漫長, 強制險的施行,
如柯媽媽推行的初衷, 給予家屬最基本和及時的補償.
如柯媽媽推行的初衷, 給予家屬最基本和及時的補償.
同時, 減輕了肇事者的賠償負擔 ~
更多資料參考 強制責任保險 專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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